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
你知道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在某些情况下,我们需要变更和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了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吗相关的知识和信息,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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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如果公司的使用“调令”,会归于无效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确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很多案例,如只要用人单位能够充分举证证明双方默认并实际履行了新的劳动合同内容,也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已经就合同变更达成了一致,合同变更结果有效。但从稳妥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应该让自身的管理流程更加完善,以防止面对这类情况时过于被动。每一个管理行为还是应当用白纸黑字固定下来,以此作为证据,防止发生争议时相互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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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变更劳动合同
一、怎么认定劳动合同变更是否合理
1、变更的可预测性。
一般理解,如原合同中有关于如不胜任合同约定岗位要求可变更的岗位事先已列举,合同变更即是合理合法的。如合同已列明开发部不胜任调至车间、维修部、物流部、后勤部、办公室等。当然如此列举不可能穷尽所有岗位和工种,只要变更后的岗位基本适合劳动者应该说变更便是合理的。
2、个人能力和工作表现是否胜任岗位。
开发部、策划部要求员工具有创新能力,知识结构不断更新。市场部、销售部要求员工具有市场开拓能力、沟通能力。技术部要求员工具备专业知识、严谨认真。如果开发部员工知识老化,销售部员工长期无销售业绩,技术部员工总是频繁出技术事故,无疑岗位调整是必须的,是合理合法的。
3、合同变更是企业经营实际必需。
市场瞬息万变,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界定或列举“经营需要”的'内容不太现实,在仲裁具体案件时应考虑岗位调整是否是经营实际所必需。老产品淘汰,新产品上市,老员工不适应新产品推广,经培训后仍不适应岗位要求;外地业务需求量大人员不够,公司总部本地业务有限,业务员有富余,将多余人员调至外地;办公室冗员过多加以裁减,调至生产一线,显然都是经营实际必需。业务调整的合理性表现为技术更新、产品更新、市场变化、客户需求变化等,由此引发的岗位调整也是合理合法的。
4、所变更岗位与原来岗位具有相关性。
如销售部经理调至普通销售员岗位,技术部主任调至普通技术员岗位等,对于保留员工就业仍具可操作性。一般来说调整后的岗位比调整前岗位技术难度、工作压力、工作要求、考核指标都相应简单容易得多,所以相应调整岗位一般情况下也属合理。当然,岗位变更带来工作压力、工作强度的增加也应提高工资待遇。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经济补偿有哪些
广义上说,经济补偿金有合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非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之分。
(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前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注意的是,此种经济补偿金适用前提必须是由用人单位一方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如果是劳动者提出解除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则不能获得此项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今。因此,此种补偿金也可称作劳动者依法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反,用人单位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权获得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产生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
(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与劳动法有所不同的是,劳动合同法在此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范围,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的,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因法定事由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或者不能继续履行,因此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由此也可以看出,此种形式的经济补偿金,实质上是因用人单位单方面出现的情势,而导致其主体资格不再延续所产生的。因此,我们也可将此种经济补偿金称作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的,或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产生经济补偿金。